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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理建筑许可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帮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万盛经开区: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理建筑许可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获取经营场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措施清单及任务分工表>的通知》,切实做好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获取经营场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指标迎评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帮代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帮代办工作方案》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理建筑许可专项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章)2023年5月23日 2023-06 188体育在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用表和文书模板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各区县(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渝建发〔2021〕1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188体育在线房屋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受理、意见反馈等工作,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反馈意见书》等有关用表、文书模板,现印发实施。附件:1.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2.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3.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反馈意见书》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1月25日 2023-0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境外专业人才在建设工程领域提供专业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22〕2号)精神,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加大国际人才引进力度。现将境外专业人才在建设工程领域提供专业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的港澳专业人才可申请注册并执业(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才注册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20〕19号)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才,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注册。申报程序依据上述通知执行。(二)取得内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才,可向我委申请注册。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并通过我委网站(网址:http://jsgl.zfcxjw.cq.gov.cn:8085/)勘察设计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平台中“二级建筑师、结构师申报系统”模块进行网上申报。(三)对于已启动执业的专业,在内地注册的香港、澳门专业人才的执业要求与同专业内地注册人员一致。二、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建设工程领域专业人才可受聘企业并提供服务(一)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有关任务要求,吸引境外优秀专业人员积极参与188体育在线工程建设。允许持有《重庆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建设工程、规划领域)》(渝人社发〔2022〕18号,以下简称《清单》)所列建设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书的境外专业人才依规办理工作居留证件,受聘于188体育在线建设工程企业,经188体育在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巴南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备案地按有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二)鼓励188体育在线建设工程企业依规聘用持有《清单》所列建设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书的境外专业人才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咨询和服务。持有《清单》所列建设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书的境外专业人才提供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业经历和个人业绩证明的,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特此通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5月31日 2023-0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88体育在线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管〔2022〕10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88体育在线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1月11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褒扬守信、惩戒失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应用及监督管理,对造价执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公开及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工程造价咨询,并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满一年的市内及市外入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造价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是指在重庆市从事造价工作的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全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执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全市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收集、报送和应用信用信息,并对辖区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主动录入造价咨询相关信息及执业人员信息并动态完善,纳入信用管理。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执业质量信息构成。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信息、业绩信息(成果文件)、执业人员信息等。优良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行为规范、诚信经营,提供优质专业技术服务,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表彰等信息。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或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执业质量信息是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程序规范性、成果文件质量等内容进行抽查并评价的信息,包括一般评价和重点评价:一般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项目咨询合同的规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质量管控的合规性和档案管理的完整性等进行评价;重点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成果文件要件的完整性、编制的合规性、计价依据的符合性、造价的偏差性等进行评价。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内容:(一)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二)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判决书;(四)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包括: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等方式。(一)企业基本信息以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为主,信用系统无法自动采集的信息由企业自行登记和完善。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变更登记。(二)优良信息由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或评价实施单位采集。(三)不良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企业通过信用系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四)执业质量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五)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行政处罚或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不良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由认定部门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六)市民、社会各界单位、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等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第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采集信用信息的程序:(一)通过信用系统自动采集或企业自行申报后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将予以实时记录。(二)通过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的、企业自行申报未经公示的、其他部门抄送的,以及电话、信函等方式反映的信用信息,经评价实施单位初审、复审后在信用系统中予以记录。(三)信用系统自动分类、记录和保存企业信用信息,并按照《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信用评价标准》(附件)进行认定。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认定时间以相关证书、通知书或文件等的发文日期为准,企业应自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信用系统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并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第三章? 信用评价第九条 基本信息录入信用系统,不计分;优良信用评价采用加分制,起评分0分,最高加20分;不良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起评分40分,最高扣40分;执业质量评价采用扣分制,起评分40分,最高扣40分。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由优良信用得分、不良信用扣分后得分和执业质量评价得分组成。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评价总得分划分,共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个等级。A(优秀):总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B(良好):总得分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含80分);C(中等):总得分为70分以上80分以下(含70分);D(较差):总得分为60分以上70分以下(含60分);E(差) :总得分为60分以下。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方式包括周期性评价和动态性评价。(一)周期性评价:以1年为评价周期,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计分,信用系统根据信用评价总得分自动形成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二)动态性评价:在周期性评价基础上,评价实施单位对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实时评价计分,信用系统实时更新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三)优良信用评价、执业质量一般评价采用周期性评价方式;不良信用评价和执业质量重点评价采用动态性评价方式。第十二条 企业在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后,1个月内自行申报不良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扣分;企业未自行申报,由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的,按评价标准全额扣分。企业因同一事项重复获得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计取;企业因同一事项受到行政处罚、司法判决或执业质量评价扣分的,按最高扣分分值计取。第十三条 执业质量一般评价由评价实施单位随机抽取企业上一年度内完成并报送的成果文件资料进行评价。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企业应补充、完善和报送相关技术经济资料。第十四条 当企业存在下列情况时实施执业质量重点评价:(一)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移交的;(二)被实名投诉或举报存在异常的;(三)国家和188体育在线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系统中出现异常的;(四)严重偏离市场价中标的;?(五)其他需重点评价的。第十五条 企业在同一评价周期内存在执业质量一般评价和重点评价的,以最低得分分值予以记录。同一评价周期内,按一般评价得分分值记录的,自评价记录生效之日起算,记录有效期延至下一个评价周期;按重点评价得分分值记录的,自评价记录生效之日起算,记录有效期满后,按当期执业质量评价得分分值记录。第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组织信用评价小组,由熟悉造价咨询行业理论与实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的专业人员组成,每组成员不少于3人。执业质量评价小组成员由造价专家组成,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价专家的工作质量纳入专家考核记录。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或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实施评价,评价过程中存在不同理解或意见的,由评价实施单位组织造价专家委员会成员研究确定,并如实记录和签字确认评价情况。第十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保存企业信用评价纸质及电子资料,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信用评价总得分及对应等级相关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通过信用系统动态发布。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更新和发布前,应通过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后次日起生效。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评价实施单位收到异议后按程序作出处理和回复,不符合此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评价实施单位应予以修正,并在信用系统中予以记录。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三)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执业质量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五)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执业质量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第二十二条 企业或有关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可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评价实施单位按管理程序审核后更改:(一)相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企业信用信息的;(二)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第五章? 人员信用管理第二十三条 建立企业信用与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企业因执业质量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系统自动记入相关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并对外公示。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参与编审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执业人员实行终身记录及责任追溯。第二十五条 执业人员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表彰或处罚的,表彰或处罚期内在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开,期满后将转入信用系统后台长期保存。第六章? 信用结果运用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与企业动态监管、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相结合,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择优选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参考。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会员管理,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推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评价等级为A(优秀)的企业,列入“红名单”;信用评价等级为E(差)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及红、黑名单,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一)信用评价等级为A(优秀)的企业,可以作为政策支持、媒介推荐、荣誉评选等活动的优先推荐对象,实施简化监督检查和较低的抽查频次;(二)信用评价等级为B(良好)的企业,实施简化常规监督检查和抽查频次;(三)信用评价等级为C(中等)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检查和抽查频次;(四)信用评价等级为D(较差)的企业,不得作为政策支持、媒介推荐、荣誉评选等活动的推荐对象,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和较高的抽查频次;(五)信用评价等级为E(差)的企业,不得作为政策支持、媒介推荐、荣誉评选等活动的推荐对象;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实施高频率的抽查频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责令限期整改。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履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对不主动和未按要求参与信用评价的,将列入“无信用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发布,予以信用风险提示。第三十条 企业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对其提供资料、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拒不配合的企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予以依法处理,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三十一条 评价人员与被评价企业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循回避制度。评价人员应当对被评价企业及其成果文件的商业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被评价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造价咨询信用管理工作,并对收集报送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价实施单位要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核查,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的;(三)未按规定核实、发布、更改信用信息或保存相关材料的;(四)违反规定披露或泄露不应公开的信用信息的;(五)利用信用信息非法牟利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和完善本办法条款内容及信用评价标准。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2023-0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渝建质安〔2020〕4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建设局、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开区、高新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要部署,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2020年3月2日重庆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行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工程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试行意见。第二条(定义)本试行意见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本试行意见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本试行意见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的缺陷保险活动,及对缺陷保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试行意见。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并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保险公司。第四条(承保范围及期限)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1.整体或局部倒塌;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4.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5.外墙面坍塌(含脱落)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6.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二)保温和防水工程:1.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2.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3.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4.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建设单位投保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十年,保温和防水工程为五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该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两年之日起算。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保险公司对以下项目可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等。附加险的具体保险范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之内,由保险公司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外的或保险期到期之后的工程保修范围和保险期间,执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业主在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承保范围内的建筑存在质量缺陷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第五条(保险除外责任)因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责任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本试行意见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第六条(缺陷保险外的其他保险)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等有关单位及其人员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施工单位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并且保险责任涵盖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投保装配式部品、部件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鼓励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主体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第七条(投保模式)投保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承发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向参建单位告知投保缺陷保险的相关情况,明确参建单位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义务。第八条(承保模式)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由牵头保险公司和至少两家成员保险公司组成,并实行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金融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注册资本金充裕,综合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管理能力强,承保理赔服务优质,信用良好的保险公司。第九条(保险条款及费率)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参建单位企业资质和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等,公平、合理拟订缺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依法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当结合188体育在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排名给予费率调整。保险公司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预算价计算保险费,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投保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投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缺陷保险的不计免赔额,其他附加险免赔额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将缺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需修改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报送核准。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核准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十条(保险合同)投保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含不高于保险费 30%的风险管理费用)。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包括投保的住宅工程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物,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保险告知书、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等,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第十一条(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的机构及其人员情况,工程质量风险评估的具体实施范围、实施计划、关键节点、重点工序,需要建设单位配合的具体事项和通知义务等。缺陷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实施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当与风险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管理机构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工作。风险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保险合同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并向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和整改情况。建设单位接到评估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开展质量缺陷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前,监理单位不得同意通过相关验收。保险公司在最终评价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就报告中工程质量缺陷认定存在争议的,按照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方式解决。第十二条(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设单位如要解除合同、变更保险公司或者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对已经销售的住宅工程,应当征得全部买受人的书面同意。?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解散、破产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第十三条(权益转让)在保险期间内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建设单位本保单下的权益。第十四条(索赔流程)保险公司编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内容包括保险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理赔流程、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业主变更通知义务等。在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建设单位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业主。业主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或期间届满后交房且业主在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现场查勘。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业主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理赔体系,优化理赔制度,制定充分保护业主权益的理赔操作规程,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保险理赔受理、现场查勘、索赔核定、理赔维修等具体服务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第十五条(争议处理)业主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和维修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争议的,业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专业资质和司法鉴定资格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检测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检测鉴定费用由业主承担。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业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格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十六条(应急维修)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合同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查勘。第十七条(信息平台)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缺陷保险信息平台,所有承保缺陷保险和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承保信息、工程质量风险评估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中介机构)鼓励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缺陷保险制度实施,充分发挥专业作用。第十九条(法律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缺陷保险而免责。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对缺陷保险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依法对负有质量缺陷责任的相关单位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第二十条(其他)其他建设工程投保缺陷保险的,可以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第二十一条(试行日期)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 12 月 31日。 2023-0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渝建管〔2021〕159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现决定对本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的审批服务事项、流程进一步精简和优化,取消施工图审查,取消工程勘察、供排水需求申请环节,根据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主动开展工程勘察和供排水服务。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细则(试行)》(渝建管〔2020〕20号)同时废止。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6月15日重庆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低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未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危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包含配套用房)。申请企业根据建设规模,自行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的“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专用入口(以下简称专用入口)填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申请统一的项目代码。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项目建设规模予以审核确认,符合小低项目适用范围的,方可在专用入口继续申报其他审批服务事项,享受相关费用减免政策。对已完成部分审批服务手续,且拟建或者在建符合小低项目适用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小低项目窗口申报,由项目当前所处审批阶段的对应审批部门进行判定。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享受未办理事项的审批服务政策,已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予退还,已产生的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供排水等相关费用不予补贴。?第二条 简化办理事项和程序(一)小低项目取消部分审批服务事项,调整简化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2)(二)将小低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调整为免于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不需要提供三维仿真模型,取消小低项目的放验线手续办理,审批时限压缩至5日。(三)取消小低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全覆盖事中事后检查。(四)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内部工程师加强质量控制,不再强制要求聘请监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取消现场踏勘环节,将审批时限压缩至2日;施工过程中,在主体结构封顶时,联合开展一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五)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时限分别压缩至5日、3日。(六)不再通过小低项目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现场行为评价。第三条 优化工程勘察及供排水服务合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供排水及工程勘察需求申请。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填报供排水需求(供水接入口径为DN40及以下项目,日排水量不大于50吨)和工程勘察报告需求,由系统将规划设计方案及供排水需求信息一并推送至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公司)、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在2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并制定供排水接入方案反馈给建设单位,作为红线内管网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其中供水不再区分施工用水和正式用水,供水方案应明确红线内供水管网表前接口的位置;排水方案包括红线内接入管井的位置、标高及污水预处理设施要求。供水企业和排水管网权属单位自行按制定的供排水方案完成外线建设至红线内接口。建设单位视工程建设和投产需求在网上填报供排水接入申请,供水企业和排水管网权属单位应于3日内完成供排水接入。勘察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规划设计方案时,立即通知工程勘察单位根据设计方案开展勘察工作,勘察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勘察行业主管部门上传至“渝快办”平台,供建设单位下载。第四条 简化竣工验收(一)小低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实行简易验收,即只保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理不动产登记。(二)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参建各方实施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需形成《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参建单位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T-306-2018)要求进行档案收集、编制、整理及归档,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关工程档案。建设单位自行接收保管建设工程档案,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和永久安全管理,做到有档可查。(三)建设单位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即可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当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建筑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致时,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规模超出小低项目适用范围时,需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由政府承担的工程勘察费、施工图审查费、供排水等相关费用。第五条 其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排水环节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建〔2019〕470号)、《188体育在线深化供水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19〕9号)中有关供排水申请办理流程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附件:1.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2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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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宣传信息集中宣传培训 助推政策落地——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召开营商环境市级集中宣传培训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关于迎接世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部署,切实做好各项改革政策宣传培训工作,9月1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召开了全市世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获取经营场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政策集中宣传培训会。本次会议设主会场、分会场,以“现场+视频”的方式进行,在主会场参加此次会议的有市营商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16个市级部门(单位),以及市城投集团、市地产集团、龙湖集团、万科集团等30余家和企业代表。在分会场参加会议的有43个区县(自治县)工程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辖区内企业代表等。参会人员总计1500余人。培训会上,市住房城乡建委二级巡视员卢斗昌向参会单位介绍了世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背景,并从大局、责任、服务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有关市级部门从“优化服务水平”“提升办事便利度”“强化系统功能”三方面对相关改革政策进行宣贯讲解。在优化服务水平方面,解读了扩大“全程帮代办”服务范围、更新发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流程图、统一办事指南等4项改革举措。在提升办事便利度方面,解读了施工许可“分段式”办理、项目风险分级“差异化”监管、丰富绿色建筑激励措施等20项改革举措。在强化系统功能方面,解读了统一代码应用、分证数据关联、提升工管系统智能水平等19项改革举措。会议最后要求,一是各区县要快速消化吸收此次培训会内容,提高政策理解力,熟悉掌握政策内容,贯彻落实好政策要求,扎实做好辖区内的宣传培训工作。二是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要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模式,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三是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要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的成熟经验做法,创新推出适合188体育在线实情的改革举措。四是请参会企业积极协助部门宣传营商环境改革政策,踊跃向部门反馈痛点、难点,助推改革工作走深走实,助力营商环境更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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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宣传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近期,市住房城乡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全市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统一压减至2个工作日,相关申报材料由8项精简为5项。此次改革不但缩短了施工许可事项办理时限、简化了申报材料,还减少了大量前期准备手续——施工许可申请表由原先必须要“参建五方责任主体盖章确认”优化为“建设单位盖章确认”,为市场主体极大简化了因多次盖章产生的过程手续、跑动次数,缩短了前期资料准备时间,助力项目尽早开工。市生态环境局:“无纸化”“减量化”? 环评审批便利化2023年7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无纸化”“减量化”办理,通过“数字化”赋能,全面推进审批服务流程优化再造,进一步提升办事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一是推行“无纸化”服务。开发电子印章、应用电子证照,为企业提供申请、审查、审批、颁证、送达全流程“无纸化”服务,真正实现“全程网办”“零跑动”“不见面”审批。二是丰富系统功能。增加环评审批系统填报逻辑判断功能,限定表单填报内容,引导申报人自主申报,大幅提升企业办事便捷度。三是精减申报材料。颗粒化梳理188体育在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素,将申报材料由原来的5项精简为4项。(市生态环境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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