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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1-005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1-04-11 [ 发布日期 ] 2021-04-11

市住房城乡建委三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

重庆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十三条。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第24条。

1857

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市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5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三十三条。

186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1.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4.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

1862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市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1.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四条。

186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1. 发现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1864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九条。

1867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99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第40条。

1871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八条: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3.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十七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职业注册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市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38条。

1876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核

 

行政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市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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