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政务公开 > 基本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委三级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日期:2021-11-29
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21年)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市级指导/实施部门追责情形追责依据
185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市住房城乡建委《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二条。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