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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委三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日期:2021-11-29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1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后业务公共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市级、区县级市住房城乡建委
2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公共服务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2.《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07 号)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市级、区县级市住房城乡建委
3建设工程工法评审公共服务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第四条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2.《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76号)第五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是市级工法的主管机关,负责审定和公布市级工法。市级市住房城乡建委
4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公共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六条 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市级市住房城乡建委
5城建档案查阅利用公共服务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2.《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0 号)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市级、区县级市住房城乡建委
6物业管理培训公共服务《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市级市住房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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