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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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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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 有关单位:

《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我委 2022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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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

2022年3月25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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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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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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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和市政府提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通称 “勘察设计企业”,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主创新,自我提升,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相关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建立完善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负责对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相关信用信息。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全市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对在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收集相关信用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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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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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自行申报、社会(包括行业协会或学会、媒体、公众等)反映、区县 (自治县)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司法机关和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等多种方式获取。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市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

(二)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五)有关法律文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

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通报、证书、通知书或文件等的发文日期为准。起始采集范围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企业应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在信息认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平台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

第八条 社会团体、媒体、公众等可通过来信来函、窗口投诉、电话举报、媒体报道等各种渠道,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等不良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通过信用平台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司法机关和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 罚等 不良 信息 及相关佐证材料 ,由认定部门抄送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管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动态抽查等行业日常管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进行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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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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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采集到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核实,并在信用平台中分类记录。其中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根据《重庆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附件1)和《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附件2)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用平台对外发布。

发布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更新和发布信用信息前,应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并向涉及企业或人员反馈拟更新的信用信息。

对拟更新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以修正;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更新信用信息并正式发布。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与行业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的数据信息进行同步联动。信用信息应与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平台共享互通,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产生的信用信息应纳入企业本部的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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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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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评价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重庆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对其评价计分,企业评价起评分为90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

每年12月30日,以本年度内企业的总评价分值为依据,信用平台自动生成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综合评价得分,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档。

优秀:综合评价得分为90分以上;

良好:综合评价得分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

中等:综合评价得分为70分以上80分以下;

较差:综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上70分以下;

差:综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

优秀、良好、中等、较差4档若有单项扣分值10分或累计扣分值 20 分以上的不良信用信息,则评价等级自动降一级。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评价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度内从业人员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对其动态管理,优良信用信息标注为“☆”,不良信用信息标注为“▲” 。

每年12月30日,以本年度内从业人员的“☆”和“▲”总数为依据,信用平台自动生成从业人员的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累计5 颗“☆”以上,且无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A(优秀);无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B(良好);累计2颗 “▲”以下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C(中等);累计2颗“▲”以上5颗“▲”以下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D(较差);累计5颗以上 “▲”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E(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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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黑名单 ”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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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详见附件1 。

第二十二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 限制其6个月内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相关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并将“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在向社会公布“黑名单”相关信用信息前,应书面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如对“黑名单”有异议,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落实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应及时发布,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管理期限届满后,建筑市场主体已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其中,原列入部门为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移出信息实时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通过信用平台将其移出。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其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自动评定为E(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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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用评价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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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信用平台上对外公布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接收社会监管,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有关部门或单位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金补贴、政府采购、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或约束。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或服务。

(一)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列入“红名单”管理,在办理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业务中,提供“绿色通道”和“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优先考虑为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推荐参加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良好的企业,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 。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中等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管理和适度抽检频次 。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和差的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在资质资格延续中,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

(二)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从业人员,列入“红名单”管理, 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和勘察设计大师、优秀青年建筑师(设计师)等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的从业人员,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取消其参加当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不得从事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不得作为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对信用评价结果为差的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管理,限制其6个月内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会员管理,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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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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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后发布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的,相关企业或管理部门可提出书面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程序更改。

(一)相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

(二)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信用平台的建设维护单位承担数据安全责任,完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信用平台和数据安全防护,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用管理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并对收集报送的相关信用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核查;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

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 关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核实、发布、更改信用信息或保存相关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披露或泄露不应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非法牟利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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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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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下”、“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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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重庆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

? ? ? ?2. 《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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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