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构职能 > 职能职责 > 机构职责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3-002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组成部门 [ 体裁分类 ] 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3-06-06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3-002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组成部门
[ 体裁分类 ] 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 成文日期 ] 2023-06-06

市住房城乡建委职能

(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并下达。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牵头拟订全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拟订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188体育在线、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编制和发布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指导全市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协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市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拟订城市轨道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协调。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物业开发,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

(九)负责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统筹,强化统筹职责,提升统筹能力。拟订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负责统筹协调“两江四岸”规划、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拟订“两江四岸”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项目进度安排、推进实施、监督检查、效果评价等工作。

(十)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主城区“清水绿岸”治理提升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拟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五)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拟订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指导区县(自治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开展相关领域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十九)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衔接职责分工。凡专业性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衔接,市住房城乡建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综合性工作,市政府委托市住房城乡建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衔接。

2.城市轨道交通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市交通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

市住房城乡建委对外联系电话:023—63852577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邮政编码:40001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