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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4-03-18

渝建勘设〔2024〕14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是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单位资质、外业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的活动。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勘察外业见证制度

建设单位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第一责任人。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可以由建设单位指派本单位符合见证员条件的人员进行。建设单位没有符合见证员条件的人员时,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见证。委托第三方见证的,应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见证,并与被委托方签订《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明确见证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不改变和替代勘察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

设计单位不得依据未经外业见证的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经外业见证验收的或未提供原始记录资料的勘察成果不得开展审查,对原始记录资料深度不够的或与外业见证和原始记录资料不符的勘察成果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规范实施工程勘察外业见证

外业见证应采用旁站形式与勘察外业工作同步进行。外业见证员严格对勘察单位和钻探劳务资质单位的资质、外业作业人员人数、身份和资格,外业作业情况,外业作业原始记录等内容进行见证。严禁脱岗,随意变更人员。外业见证员有权督促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影响工程勘察质量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勘察作业,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拒不整改或者应停止勘察作业而拒不停止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外业见证抽查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勘察外业检查工作,加大抽查力度,重点跟踪抽查恶意低价中标项目,检查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人员到位情况、持证上岗、旁站式见证等情况。对拒绝开展外业见证的或在外业见证中弄虚作假的或对原始记录资料审查把关不严的或依据未经外业见证的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当事人开展约谈批评;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积极开展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申报

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应当由熟悉和掌握工程勘察现行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富有工程建设经验、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外业见证人员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具有1年及以上连续从事工程勘察或岩土施工或土建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初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申报人员需按要求经培训及考核认定后持证章上岗,培训实行全免费。具体要求见附件。


附件:2024年度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培训及考核认定工作方案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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